今天小智君与各位还是围绕着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展开。

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对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了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间和禁止反言的限制。我们今天通过几个真实的判例来学习一下这几个法律概念该如何理解。

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利于督促保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防止有些保险人知道解除权的事由后,采取“静观其变”的态度。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就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就获得了收取保险费的利益。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发了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依据本条的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公司应该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30天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要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

案件背景

30天好理解,这里北京的判例给出一个指引:

案例1:

原告石某的保单于年11月9日生效。年3月20日,原告突发心脏病,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符合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原告年4月15日与被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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