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心肌囊肿专科治疗医院 >> 心肌囊肿常识 >> 患者在药物流产过程中引发心肌缺血死亡,
事件经过
某戊于年8月22日到被告处准备进行人工流产,被告接诊后于11:20分给死者开具了米索前列醇,要求其口服。当日12:45,即在服药后1小时死在被告场所。
患方观点
原告某甲、某乙、某丙、某丁诉称:死者某戊于年8月22日到被告处准备进行人工流产,被告接诊后于11:20分给死者开具了米索前列醇,要求其口服。当日12:45,即在服药后1小时死在被告场所。原告健康独自在被告处就诊,在被告进行诊疗行为后死亡,原告认为亲人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以下费用: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元(以上各项要求被告按照6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院方观点
医院辩称:
一、患者宫内早孕诊断明确,因其要求人流,人流术前给予口服米索前列醇微克符合诊疗常规。
二、患者既往由冠状动脉狭窄、陈旧性心梗病史,因其隐瞒该病史,导致医生无法做出预判,对其死亡具有不利影响。
三、患者上卫生间时猝死,猝死是指平素似乎健康的人由于潜在性疾病或功能障碍而突然出人意料的死亡。医学上某戊认为在1小时之内不明原因的突然死亡都属于猝死。该突发意外死亡是其病情本身发生发展的结果,医生无法预测、无法防范。
四、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过高,患者系外地农村户籍,即使我院存在过错,也应该按照患者户籍地农村标准计算。
专家评析
甲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责任程度问题分析如下:米索前列醇:“本品为合成的前列腺素E1类似物,原为抗消化道溃疡用药。另外,本品具有宫颈软化、增强子宫张力及宫内压作用。与米非司酮序贯合用,可显著增高或诱发早孕子宫自发收缩的频率和幅度。不良反应:部分早孕妇女服药后有轻度恶心、呕吐、眩晕、乏力和下腹痛。个别妇女可出现潮红、发热及手掌瘙痒,甚至过敏性休克。不良反应防治:(1)心、肝、肾疾病患者及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者禁用本品。(2)有使用前列腺素类药物禁忌者,如青光眼、哮喘及过敏体质者,不宜使用本品。(4)本品用于终止早孕时,必须与米非司酮配伍,严禁单独使用。(5)本品配伍米非司酮终止早孕时,必须遵照医生处方,并在医生监管下有急诊刮宫手术和输液、输血条件的单位使用。本品不得在药房自行出售。”(孙定人、齐平、靳颖华主编《药物不良反应》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年12月第3版第页)
“猝死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应具有以下特征:(1)死亡的急骤性。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限,各国学者的意见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24小时,我国学者一般接受此观点,但有些临床医生和法医则认为还应再短些。(2)死亡的意外性。(3)疾病的潜在性。由于疾病或生命器官机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猝死者生前通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而能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或症状极其轻微未能引起病人及家属的重视,或者仅有轻微觉察但未预料到会危及生命。”(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年8月第3版第~页)
患者因“停经40天,B超提示宫内早孕,要求人流”于年8月22日10:29医院,院方经相关检查后诊断为宫内早孕、子宫肌瘤,并于11:20给予米索前列醇:0.6mg口服、留院观察,12:45院方工作人员发现患者倒于卫生间内,呼之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米索前列醇除了具有抗消化道溃疡作用外,与米非司酮序贯合用可用于终止早期妊娠,但是该药用于终止早孕时,必须与米非司酮配伍,严禁单独使用。若该药仅用于软化宫颈,可予阴道放置米索前列醇,而非口服。所以,我们认为,甲医院对患者单独使用米索前列醇口服不符合医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病情特点符合猝死的典型特征,其死亡与服用米索前列醇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紧密联系。米索前列醇对胃粘膜有轻度刺激作用,服用后可能出现一定的不良反应,且不能单独应用以终止早孕。患者死亡后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后认为患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狭窄、陈旧性心梗,在某种诱因下导致急性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等改变,造成急性心力衰竭,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我们认为,患者单独使用米索前列醇为导致其急性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以致死亡的诱因,甲医院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问题,是法医学鉴定的难点,在科学技术层面和法律实务层面都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从法医学鉴定的技术层面准确划分责任比例是较为困难的。就本例而言,患者主要为自身心脏疾患基础上,在药物刺激下突发心肌缺血导致的猝死。心源性猝死在轻微刺激下即可发生,院方接诊过程中询问病史无异常,故予以用药,若院方诊疗过程中用药正确,药物流产对其刺激亦未必能避免患者心肌缺血的发生。所以,从法医学鉴定的技术层面考虑,本例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以25%左右为宜。
鉴定意见:甲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以25%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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