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见9.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5)或特定疾病(见9.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9.7)医院(见9.8)的专科医生(见9.9)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  元。

每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见9.10)、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1),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9.14)的机动车(见9.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6)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见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19)。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9.20)、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疾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其余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9.21)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22)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取利息。

    

5.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最高比例,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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