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心肌囊肿专科治疗医院 >> 心肌囊肿饮食 >> 有一种责任叫康宁毕生
投保范围
凡出身210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产品特点
一份投入多重保障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健康保障全面庇护国寿康宁毕生重大疾病保险(版)[以下简称为康宁毕生(版)]不但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早给付;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康宁毕生(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和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特定疾病提早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毕生(版)提供提早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高残意外尽显关爱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保障范围内40种重大疾病及10种特定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份初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医治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医治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而至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而至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Ⅲ度烧伤——最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医治最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延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致使的人类免疫缺点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而至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10种特定疾病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参与手术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参与手术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7.主动脉参与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
投保示例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毕生重大疾病保险(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元,可获得以下利益:
1、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产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致使王先生初次产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依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往后,因首次产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致使王先生初次产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已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致使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特定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产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致使王先生初次产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往后,因首次产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致使王先生初次产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致使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致使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之外情形致使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之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详细产品介绍以公司条款为准.
白癜风在哪里如何治疗白殿疯病传染吗